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飲料自動販賣機旁 須設置廢容器回收點
更新日期:2011-3-17
嘉義在地報∼巨報編輯部╱整理報導
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政策,從100年3月1日起,於有管理機構的公園、交通場站及風景遊樂區等三處場所設置飲料自動販賣機,業者應於販賣機旁設置廢容器回收設施。如販賣機50公尺範圍內已有回收設施,須在販賣機上標示「最近50公尺的回收筒位置」指引,方便民眾回收飲用完的廢容器。
 若業者違反規定,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。相關回收資訊請洽該局廢棄物管理科許先生或林先生,電話05-2251775轉312或310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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